切莫忽视“隐患之外的隐患”!
2023 年4 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为确保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成效,应急管理部、住建部、水利部等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发布和修订了各自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强化事故预防、加强监督检查、根除隐患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与管理依据。
一、各类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局限性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工贸、消防、民爆、房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水上客运、渔业船舶、农机、电力等行业领域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于尚未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总体方案》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典型事故教训,抓紧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部署本系统对标对表查大隐患、防大事故,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治的针对性。
仔细阅读上述各类标准,大多数条款聚焦在资格条件、现场操作、设备设施、特殊作业等方面,少数条款与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责落实相关。可以说,标准所列的种种隐患反映的是表象现实,而真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深层次问题更多集中在安全领导力、企业安全文化、安全发展战略、内部协同、选人用人、安全资源投入等方面。且隐患判定标准一经发布即为固定的静止状态,而现实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是动态出现的!按照“事故冰山”理论的描述,凡看得见的问题和缺陷虽然是隐患,但已不可怕;可怕的是那些隐藏在水面之下的冰山——即企业生产过程中习以为常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它们才是安全生产最大的隐患!
二、“隐患之外的隐患”更可怕
笔者所谓“隐患之外的隐患”,是指那些没有写在各类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文本上的,但现实存在的重大认识、管理缺陷。以下列举了企业七项最常见、最严重的安全隐患,供广大企业领导者借鉴参考,也期待企业领导在后续的管理中能够关注到这些现象,真正由表及里、彻底解决根源问题,防范重大事故隐患的产生及化解其带来的高度风险。
一是职责错乱 :把安全工作全部委派给安全职能部门,没有让生产、经营、业务等部门真正担负起“三管三必须”的职责。这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但凡一项工作能与安全扯上关系,大家会自然而然地认为这件事就是安全部门的事,而且这种思想根深蒂固。更奇怪的是,就连安全人自己都觉得某项工作与安全相关的时候,就会不由自主地揽过来。安全责任心强本身是值得赞赏和肯定的,但是违背“安全责任心守恒定律”,对组织来说极有可能会成为缺点。
二是界限不清 :检查安全工作时只检查安全职能部门,没有给业务部门、生产部门有效传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压力。政府职能部门或上级单位在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时,习惯性只检查安全部门和现场人员,忽视了对生产、设备、业务、市场、人力等条线的详细检查与问询,导致责任制的落地悬空,生产实体、直线部门也因此错过一次安全履责的良好时机。最后,当企业需要解决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时,发现沟通成本骤升,不仅打乱了原有的安全管理秩序,反而极其影响组织士气和安全氛围。
三是本末倒置:事故后被问责最严厉的是安全部门,让有意进入安全领域的优秀人才望而却步。这个隐患同时也是导致第一个隐患产生的重要原因。当下安全生产领域有一个奇特的现象:事故发生前,安监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很多建议、措施,往往被政府和企业忽视,不采纳、不执行。事故发生后,却最易将最重视安全的安监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判刑或者处理。然后再任命或招聘一批安全新手,最终形成“劣币驱逐良币、一代不如一代”的局面。要知道,经历过事故的安全人,他们的经历和经验是推动社会安全发展最宝贵的资源,他们才是企业最重视安全的人。
四是投入不足:把老弱病残安置到安全专业部门,专业管理资源严重欠缺。安全投入不仅仅是资金的投入,还有专业管理人员的投入、安全管理时间的投入、良好安全政策的投入等等。许多企业领导者缺乏对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复杂性、专业性的分析和思考,认为安全只要有人干就行,于是将其他岗位内退下来的老同志甚至是绩效表现不佳的同志安置到安全部门。殊不知,一项工作能否取得实质性的效果,与当事人的专业程度有着莫大的干系,安全部门是企业主要风险的核心管控部门,最应该配齐配强专业人才,结果企业却反其道行之,怎能不构成严重隐患呢?
五是违反原则:安全一票否决的权威经常被消解,安全第一仍停留在口号与标语上。通用电气的原CEO 杰克·韦尔奇说:“一个组织是否重视某种理念,只要注意观察他们安排的领导班子即可。”你所在的企业安全总监是不是排在班子最末?安全机构是否具有安全一票否决权?按规定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时是否会有反对意见?安全机构提出符合性意见时是否会被采纳?......之所以单独拿出安全机构的权威说事,是因为一个企业是不是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是不是“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管理机构在企业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企业总经理的第一安全责任应该是维护安全管理机构的权威。有了第一部门的权威,整个企业才能形成重视安全管理的氛围。
六是疲于应付:文山会海痕迹管理形式主义泛滥,避责式安全管理成为新常态。从政府到企业、从领导到专家,一直在强调安全管理“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可是如何判定履职或失职呢?最原始的依据只能是各种安全文件、档案、记录,也就是所谓的“痕迹管理”。这是“形式主义”在安全生产领域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几乎所有安全人都深受其害,那真是“认认真真搞形式、轰轰烈烈走过场”。有的企业一份记录要准备N 套,内审一套、外审一套、标准化一套、双重预防体系又一套......“痕迹管理”本身与事故预防没有丝毫联系,仅仅为了证明某件事做了,就要准备一大堆可追溯文件,文件之间还要具备关联性、逻辑性,如此反复。员工的大部分精力都被消磨,现场真正的安全隐患却被忽视,无形中增加企业发生事故的概率。
七是历史欠账:本质安全水平不高遗留问题突出,安全专业管理往往滞后于业务发展。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数的非高危企业在创立初期是没有设立安全管理部门的。对绝大多数的非高危企业来说,很少有企业投资人会认识到,在业务都还没有开展、没什么利润的时候,为什么要设置安全机构呢?这恰恰是没有深刻理解“预防为主”本质的体现。大部分初创企业在项目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都是委外管理,缺少安全专业把关,特别是一些收并购项目,天生不足,在规划、设计、本质安全水平等方面标准低下。当企业投入运营时再配备安全专业管理人员,发现很多遗留问题已既成事实,根本无法彻底整改。这也是很多企业安全历史欠账多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三、隐患排查整改专项行动再不能走过场
预防事故的成效能够显现企业综合管理的真实水平!从应急准备、应急决策到应急响应;把事件放大化,大环境小环境、大社会小社会、大部门小部门,各行各业各有职能,层层节节的微观问题不放大、不知影响巨大。关乎生命的事没有小事,到隐患最隐秘的地方去,才能真正消除隐患!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狠抓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才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排查整治效果。从上述的7 项看不见的“隐患之外的隐患”,到内蒙古阿拉善“2·22”特别重大煤矿坍塌、去年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等事故,都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甚至带头违法违规的问题,这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为此,《总体方案》将“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要亲自抓好的五项重点工作,督促企业“一把手”真正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一级推一级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