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牢企业主体责任链 激活矿山安全新引擎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的认识与思考
2026 年6 月18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矿安〔2026〕77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同时废止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20 年印发的相关文件。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矿山安全监管正式完成从“煤矿为主”向“矿山全覆盖”的制度性升级,也意味着我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进入体系化、精准化、法治化的发展新阶段。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聚焦“防事故”核心目标,立足“压责任、控风险、筑基础、强应急”四个着力点,围绕矿山安全“人、机、环、管”全链条全过程管控,从十五个方面作出系统部署,核心方向是推动矿山企业实现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安全”的转变。
构建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
《指导意见》将“压实企业各方责任”放在各项要求的首位,从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和严格上级公司管理责任三个层级,构建起严密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
抓住“关键少数”,堵住责任漏洞。文件明确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幕后操控人全部纳入第一责任人范畴,从制度层面压缩了“隐身人”的操作空间。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核心人员等“关键人员”推行量化考核记分监督制度,通过带班下井、现场履职等硬性指标,倒逼关键人员真正深入生产一线,直击“管安全的不下井、实际控制人不露面”的行业顽疾,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推动全员共治,织密责任防线。文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岗位“明白卡”、现场手指口述等具体措施,将安全责任从管理层延伸到一线操作层,建立矿级自管、专业自控、区队自治、班组自主、个人自律的多层级管理机制,构建“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工作格局,让安全从安全部门一家的“独角戏”,转变为全员参与的“大合唱”。
约束上级公司,斩断“越级管控”乱象。针对多层级管理模式下,上级公司“压指标、催产量”与矿山安全保障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文件明确要求减少管理层级,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从源头上遏制“上级压指标、矿山赶产量”的恶性循环,保障安全与生产形成良性平衡。
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治理”
《指导意见》在风险管控方面提出了“辨识—清零—普查—治理—现场管理”的五步闭环体系,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构建风险辨识与隐患清零闭环。文件要求企业从风险辨识评估入手,科学评定风险等级,逐项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可知、可控、在控。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并配套建立自查自改、跟踪督办、调查处理、报告奖励的“一库四机制”,实现隐患“发现—整改—销号”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打破“查而不改、改而不实”的怪圈,以制度化机制保障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做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破解“看不见的风险”。文件要求企业综合运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技术手段,遵循“全面普查、周期实施”原则查清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未治理到位的区域严禁开展采掘作业。这一制度设计将“看不见、摸不着”的隐蔽风险正式纳入监管视野,是矿山安全从事后追责走向事前预防的关键一步。
推进重大灾害综合治理,守住技术底线。文件针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岩爆、水害、边坡滑坡、尾矿库溃坝等各类重大灾害,提出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等管控要求,同时对露天边坡、采掘接续、顶板管理、尾矿库排洪构筑物等给出明确量化技术标准,以技术手段筑牢安全底线,防范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
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把好“最后一米”安全关。文件将安全管控延伸至生产作业最前沿,从井下定员、动火审批、煤矿爆破、通风系统、图纸更新等多个维度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强调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过程管控,实现从“事后追查”到“过程监控”的转变,守住事故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
强化“人、机、环、管”系统性保障
《指导意见》从机构人员、管理体系、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四个维度,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构建了系统性基础保障体系。
机构人员:保障安全管理的独立性。文件要求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规定地下矿山“五职”矿长不得兼职或挂靠,灾害严重矿山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推动关键安全岗位由上级公司垂直管理。这一设计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安全管理人员在组织架构上拥有独立性和话语权,避免受制于生产考核,出现“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
管理体系:推动制度标准化与国际接轨。文件要求矿山企业构建以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对标建设、过程控制、动态自检,解决制度要求与现场实际“两张皮”的问题,并逐步推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体现了开放进取的治理视野。
技术装备:差异化推动智能化升级。文件对矿山供电保障提出“双回路、双电源”的硬性要求,同时根据不同矿山规模制定差异化升级路径:中小型矿山侧重机械化改造,大型矿山侧重自动化、智能化升级,灾害严重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强制开展智能化改造。这一设计既避免了“一刀切”升级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又确保高风险矿井优先实现“少人则安、无人则安”。
教育培训:把好从业人员“入口关”。文件从培训学时、学历门槛、持证上岗、年度再教育等多个维度,构筑了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体系,从源头上解决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专业技能不足的短板,推动安全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
《指导意见》按照应急管理全流程要求,构建了“事前有备、事中有序、事后有鉴”的完整应急响应保障体系。
事前有备:练在平时,用在战时。文件要求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特别要求尾矿库“头顶库”在汛前必须组织多部门联合演练,同时建立应急救援力量全覆盖机制,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响应,避免“临阵磨枪”贻误救援时机。
事中有序:把处置权交给一线。文件明确立即口头电话事故报告制度,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同时赋予带班矿领导、班组长等现场人员在发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直接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权力。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考量是:在分秒必争的危急时刻,层层上报容易贻误最佳处置时机,将“紧急撤人权”交给最了解现场情况的一线人员,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事后有鉴:把教训转化为制度。文件要求企业强化事故调查配合、原因剖析和全员警示教育,鼓励企业设立“警示教育日”开展常态化全员教育,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将单一事故的“沉痛教训”,转化为全行业的“制度性防范资源”。
整体来看,《指导意见》是对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治理体系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的一次系统性梳理升级。文件以“压责任、控风险、筑基础、强应急”为四大支柱,将“人、机、环、管”全链条全过程管控贯穿始终,既有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又有微观层面的具体量化指标;既覆盖煤矿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又兼顾了大型企业与中小型矿山的差异化发展路径。
文件明确了“企业落实、监管督促、监察抽查、责任追究”的四层递进工作机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分类分级监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组织监督抽查并发送整改建议函,同时强化行刑衔接,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随着《指导意见》的落地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矿山企业实现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安全”的根本性转变,为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安全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