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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机制促改革 工会建设稳发展

◎ 华能扎赉诺尔煤业公司灵东矿 赵鹏程

当前煤炭企业正在进行转机建制,特别是煤炭行业中的困难企业,沉淀下来的矛盾凸显。工会作为职工之家,与职工有着天然联系,承担着调解、说服、维护的重任。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的权利,也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亦称“双维护”。“双维护”是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和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通俗地说,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就反映了人民的整体利益,自然也代表了企业利益。通过工会“职工之家”来统一职工思想,可以凝聚企业力量,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打破旧体制的模式,依法选举工会干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法》对工会性质的表述说明,工会是职工的“娘家人”,职工有自愿参加工会、选举工会干部的权利。实践证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如果说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干部由哪级组织指派,那么这个工会干部则不能很好地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志,工作中就会出现长官意志。因此,这种指派工会领导的做法是否符合《工会法》的规定,是否违背了《工会章程》,笔者提出质疑。笔者认为,有的企业存在上述问题是对有关法律认识的错位,其根源主要有两点。一是旧干部机制的影响,认为工会一把手必须由“上级”来确定。二是错误地认为工人自己选举出来的工会干部会与企业不同心。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企业把员工当“主人”,这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方针。工会也是依靠这条方针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最大的经济效益,最终来体现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利益。因此,职工推举候选人、民主选举工会干部,是依法建设工会和实现“双维护”的关键。

如果我们还是拘泥过去的那一套,实行工会干部任命制,那么工会干部一站出来“维权”,领导就会觉得这些人跟自己“过不去”,久而久之自然产生不得力和要调整工会干部的想法。显而易见,这非常不利于工会干部的成长,也不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从法制角度看,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干部,是改革的需要,是发展的必然。只有这样才能“维权”到位,工会干部的“软骨病”才能得到根治。

二、坚持党的领导,工会独立开展工作

在党的领导下,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不能理解为同行政的对立,而是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表现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方针,更好地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

推进企业决策的民主化

召开职代会审议通过行政年度生产、经营、安全、改革举措、生产调整、工资奖金分配、有关企业和职工利益等重大议案,是职工群众民主权利的反映和集中表现。这也是企业接受民主监督、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有效手段,有利于企业良性发展,有利于调动和凝聚职工爱岗敬业的积极性。因此,民主管理不能被干预,否则民主管理就背离了《工会法》要求,就会成为一种形式。

坚持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是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作风的延伸和发展,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新的尝试。工会组织职工群众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会起到增强领导干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意识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勤政廉政的作用。这项机制如果被真正赋予监督的民主效力,对于企业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坚持职代会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源头参与

源头参与,顾名思义就是在决策构想和框架形成初期进行参与。举举手、表表决的形式不叫参与,那是走过场。一个决策如果从构想到形成都反映了民主意识,出台后就会很快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因此,源头参与是民主管理的基础和根基。

综上所述,工会独立开展工作有利于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但是光注意到“独立”还不完全,还应当注意到“自主”开展工作这个重要方面。工会工作“自主”是灵魂,“独立与自主”开展工作是辨证的统一关系,缺一不可。如工会干部任免、调动仍延用企业的组织手续,这必然会削弱工会组织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主动性。工会主席兼任其他职务,工作性质混淆必然会产生“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后果。因此,要做好工会工作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们必须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同时,独立自主地开展好工会工作。

三、坚持平等协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由于工会具有“双维护”的职能,具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行为特点,因此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活血化瘀”的作用,在法律的规范下实现了双方利益的统一。笔者认为,当前要注意克服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工会应与企业建制有较大区别,防止协商对象的混淆。企方包揽工会干部的任用,工会就不能很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二,工会主席兼任其他职务,就不能完全站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平台上公平、公正地替职工说话,就会丧失平等协商首席代表的作用。

其三,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是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签订和运行期间,所发生的问题必须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因此,必须责、权、利分开,不然就会损害一方利益。

平等协商是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工会组织维护职能的要求。所以,我们必须依法治会、依法建会,同时也要加强同行政方的法律沟通,形成用法律共同规范各自行为的氛围,努力拓展工作空间,扎扎实实开展工会工作。

新时期的工会工作不仅有章可循,而且有法可依。工会工作要适应现代企业机制建立要求,就必须坚持依法治会,与经营机制同步转变,滞后的工会工作必然会被形势发展所淘汰。

职工合法利益需要工会各项机制不断完善。我们要在坚持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基础上,全面做好工会工作,真正成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责任编辑:韩瑜 李铭洋)